法律扶助法 第48條 法規:法律扶助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五章 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 第48條 基金會設覆議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審查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覆議委員會委員。覆議委員會委員,由執行長或分會會長推舉資深之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軍法官、律師或其他具有法學專門學識之學者、專家,報請基金會聘任之;其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執行長或分會會長報請基金會予以解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