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律扶助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50條

下列法律扶助事件之准駁,得由扶助律師行之,不適用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前條之規定:一、第五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件,於偵查中初次詢(訊)問。
二、言詞法律諮詢。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