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律扶助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47條

審查委員會之審議決定,由三人合議行之。
前項審議之決定應附理由,並以書面為之。
前條所定事項之審議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