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條監察人職權如下:一、基金會業務推展及執行業務人員之監督。二、基金、存款及其他財產之稽核。三、財務狀況之檢查。四、決算之審議。監察人獨立行使職權,必要時得召開監察人會議行使之。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