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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律扶助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52條

監察人職權如下:一、基金會業務推展及執行業務人員之監督。
二、基金、存款及其他財產之稽核。
三、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決算之審議。
監察人獨立行使職權,必要時得召開監察人會議行使之。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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