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條基金會依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專門委員會,辦理法律扶助相關事宜。各專門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為無給職,由基金會遴聘具有法學、社會學、心理學或其他專門學識之人士擔任;其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基金會予以解任。前項各專門委員會之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