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董事會為基金會最高決策機構,掌理下列事項:一、執行長、副執行長、分會會長、分會執行秘書、審查委員會委員、覆議委員會委員、專門委員會委員及其他重要職位之聘任及解任。二、會務方針及計畫之訂定。三、預算之編列。四、基金之管理及運用。五、經費之籌措。六、依本法授權基金會訂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七、章程之變更。八、財產之處分。九、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