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27條 法規: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27條 法官會議得組成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以下簡稱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研擬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之意見,並提出法官會議議決。事務分配小組得預擬第四條但書之事務分配方案,並提出法官會議議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