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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由法官代表組成,任期一年;其人數及得否連任由法官會議議決。
前項法官代表,除院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三分之一由院長指定,另三分之二依法官會議議決之方式產生。
第一項法官代表因調職或其他事由無法執行職務時,依其產生之方式遞補之,任期接續原代表任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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