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25條 法規: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25條 復議如經三分之二以上法官之出席及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維持原決議時,院長得於復議決議後五日內聲請職務法庭宣告其決議違背法令。職務法庭宣告決議違背法令者,其決議無效。法官會議自發交復議日起十五日內未議決,或未作成前項維持原決議之議決者,其原決議失其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