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33條 法規: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33條 法官會議之相關行政事務,由該院書記廳(處)負責,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應訂卷保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