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6條 院長得對該院法官遲延未結之案件,提經法官會議決議改分同院其他法官辦理,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