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鯖漁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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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第14條 …漁期前十五日轉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備查。鎖管棒受網漁船於鯖漁業管理辦法第十條所定禁漁期間,禁止於北緯二十四度三十分至四十五分、東經一百二十二度零分至六分間之海域(以下簡稱紅火心,如附圖)內作業。
  2. 行政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第15條 總噸位一百以上鎖管棒受網漁船於鯖漁業管理辦法第十條所定禁漁期間及其屆滿後十五日內,每航次進港卸貨之鯖混獲比率,不得超過總漁獲量百分之十。
  3. 行政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第18條 …條第二項規定,捕獲鎖管未丟棄。七、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於鯖漁業禁漁期間進入紅火心作業。八、違反第十五條規定,鯖混獲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九、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指派之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或…
  4.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鯖漁業:指漁船以扒網或圍網漁具捕撈鯖、為主要漁獲種類之漁業。二、鯖漁船:指從事鯖漁業之漁船,包括網船、燈船、運搬船。三、東北海區:北緯二十四度以北之海域。
  5.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3條 漁船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始得從事鯖漁業:一、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核准經營單船鯖圍網、鯖圍網或扒網漁業。二、本辦法施行前經核准經營棒受網或焚寄網漁業,且已配備扒網及滾筒式揚網機之網船,其漁業人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內,…
  6.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5條 …扒網漁業,並記載下列限制事項:一、不得於東北海區以外區域從事鯖漁業。但搭配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網船作業之燈船或運搬船,不在此限。二、為因應鯖資源管理而須減少已核准之鯖漁船船數時,得廢止核准兼營扒網漁業。
  7.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8條 未經核准經營鯖漁業之漁船,禁止攜帶以捕撈鯖為對象之扒網、圍網漁具出港。
  8.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9條 經營鯖漁業之燈船、運搬船,禁止裝設扒網或圍網漁具設備。
  9.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0條 鯖漁船禁止於下列期間,於東北海區從事鯖漁業作業:一、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二、每年農曆十二月二十九日至翌年正月十八日。
  10.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1條 鯖漁船未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經許可者,不得赴東北海區從事鯖漁業。
  11.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2條 鯖漁船赴東北海區從事鯖漁業者,應裝設船位回報器。但未兼具運搬功能之燈船,免裝設。
  12.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3條 鯖漁船申請赴東北海區從事鯖漁業者,除第二項規定外,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一、有效期限內之特定漁業執照影本。二、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測試每小時…
  13.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4條 依前條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赴東北海區作業者,核發東北海區鯖漁業作業許可文件;其許可種類如下:一、單船作業方式:核發東北海區鯖漁業單船作業許可。二、圍網船搭配燈船、運搬船之船團作業方式:核發東北海區鯖漁業船團作業許…
  14.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5條 有本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不予核發東北海區鯖漁業作業許可文件。但收回漁業執照處分已開始執行者,不在此限。
  15.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6條 東北海區鯖漁業作業許可於許可期間屆滿時失效,如需繼續經營,應於許可屆滿前三個月內,檢附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6.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7條 漁業人於東北海區鯖漁業作業許可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取得漁業執照三十日內,檢附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文件,申請東北海區鯖漁業作業許可:一、漁業人變更。二、漁船滅失,取得汰建資格後,以原船汰建資格建造新船;不建造新…
  17.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8條 取得東北海區鯖漁業作業許可之鯖漁船船團所搭配之網船、燈船或運搬船變更者,應檢附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文件申請變更東北海區鯖漁業作業許可後,始得從事鯖漁業。前項申請變更之漁船資格,以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船團鯖漁業…
  18.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9條 取得東北海區鯖漁業作業許可且應裝設船位回報器之鯖漁船出港前,應經海岸巡防機關向當地區漁會漁業通訊電台所設岸上接收中心(以下簡稱岸上接收中心)查詢並獲確認其船位回報器在開啟及正常運作狀態,始得出港。前項鯖漁船出港後,…
  19.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20條 取得東北海區鯖漁業作業許可之鯖漁船網船出港作業時,應填寫漁撈日誌,其漁業人或船長應於作業結束漁船進港日起三日內,將當航次漁撈日誌送交當地區漁會,由區漁會於一個月內送交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
  20.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21條 取得東北海區鯖漁業作業許可之鯖漁船,限於宜蘭縣南方澳漁港、新北市澳底漁港、深澳漁港、野柳漁港、基隆市八斗子漁港、正濱漁港、臺南市將軍漁港、安平漁港及高雄市興達漁港、前鎮漁港、小港臨海新村漁港、中芸漁港進港卸下漁獲。鯖…
  21.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22條 取得東北海區鯖漁業作業許可之鯖漁船所捕撈鯖漁獲,應於區漁會以拍賣、議價、標價或投標方式公開交易。區漁會應按月將鯖漁獲公開交易資料彙送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
  22.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23條 取得東北海區鯖漁業作業許可之鯖漁船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之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配合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鯖漁船之漁業人、船長及船員應遵行事項如下:一、依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時間及地點,接載及送返觀察員。二、提供觀察員在…
  23.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24條 …、漁業從業人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未經核准經營鯖漁業之漁船,從事鯖之集魚、捕撈或漁獲轉載作業。二、兼營扒網漁業之網船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於東北海區以外區域或臺灣本島距岸十二浬內從事鯖漁業。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