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18條 取得東北海區鯖漁業作業許可之鯖漁船船團所搭配之網船、燈船或運搬船變更者,應檢附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文件申請變更東北海區鯖漁業作業許可後,始得從事鯖漁業。前項申請變更之漁船資格,以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船團鯖漁業許可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