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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東北海區鯖漁業作業許可於許可期間屆滿時失效,如需繼續經營,應於許可屆滿前三個月內,檢附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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