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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取得東北海區鯖漁業作業許可之鯖漁船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之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
配合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鯖漁船之漁業人、船長及船員應遵行事項如下:一、依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時間及地點,接載及送返觀察員。
二、提供觀察員在作業漁船上相當於幹部船員之生活照顧、醫療與執行任務所需之空間、設備及資料。
三、於觀察員登船時,船長應向觀察員說明漁船之作息方式、安全維護及漁船設施,並將觀察員上船執行任務之事實,通報全船人員知悉。
四、提供並協助觀察員獨立使用衛星電話或單邊帶無線電話(SSB)等通訊設備。
五、每日應提供漁撈日誌供觀察員查核。
六、不得妨礙觀察員記錄漁船航行儀器相關資訊,並於觀察員執行任務時,為必要及充分之協助。
七、協助觀察員蒐集研究之漁獲樣本。
八、不得拒絕或妨礙觀察員就觀察任務有關事項所為詢問及作成紀錄。
九、簽署觀察員執行任務所得之資料或所作之紀錄,如對紀錄內容有不同意見時,得附記其意見。
十、船長應確保觀察員安全,漁船遇有緊急危難時,應予特別照護及給予避難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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