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取得東北海區鯖漁業作業許可且應裝設船位回報器之鯖漁船出港前,應經海岸巡防機關向當地區漁會漁業通訊電台所設岸上接收中心(以下簡稱岸上接收中心)查詢並獲確認其船位回報器在開啟及正常運作狀態,始得出港。前項鯖漁船出港後,應每小時向岸上接收中心回報船位。岸上接收中心無法收到船位回報資料時,應即通報中央主管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令該漁船限期返港修復;限期返港期間應改用通訊設備每小時回報船位,返港後未完成修復前不得出港作業。鯖漁船網船船位回報器回報船位所需通訊費用,由漁業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