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取得東北海區鯖漁業作業許可之鯖漁船網船出港作業時,應填寫漁撈日誌,其漁業人或船長應於作業結束漁船進港日起三日內,將當航次漁撈日誌送交當地區漁會,由區漁會於一個月內送交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