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16條 東北海區鯖漁業作業許可於許可期間屆滿時失效,如需繼續經營,應於許可屆滿前三個月內,檢附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