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機構」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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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國內特定產品驗證制度,得由國內特定產品驗證制度之主管機關指定驗證機構,並檢具申請表及相關書面證明文件向工業局申請採認為前項第二款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一、產品符合本辦法之臺灣製產品原產地認定條件。二、境內具驗證之受理申請、…
  2. 行政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前條業者應檢具工業局公告驗證機構出具之符合第五條規定之產品驗證合格文件,向工業局申請使用MIT微笑標章。前項MIT微笑標章使用期間為二年。業者得於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提出展延申請;展延期限為二年,並得多次展延。期限屆滿…
  3. 行政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6條 依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或認可試驗室,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計收規費。但同一案件同時申請商品驗證登錄或自願性產品驗證之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相關作業者,依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4. 行政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6-1條 依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五章申請為第三者驗證機構之規費,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十九條之一規定。
  5. 行政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5條 …標示者,應於標準專責機關或其委託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第三者驗證機構)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改正。但經核准者,得延展改正期限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6. 行政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6條 標準專責機關得委託第三者驗證機構,辦理正字標記產品驗證業務之符合性評鑑、證書核(換)發、市場監督及相關管理事項。
  7. 行政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7條 標準專責機關得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以下簡稱認可品管驗證機構)或認可試驗室,辦理品管評鑑或產品抽樣及檢驗相關業務。
  8. 行政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9條 申請者申請使用正字標記前,應先向標準專責機關或認可品管驗證機構申請品管驗證。前項機關(構)受理申請後,應派員前往申請之工廠實施品管評鑑,並作成報告書,送達申請者。
  9. 行政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11條 …申請書,連同申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提出申請: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以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但廠商已依申請書填具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及工廠登記編號…
  10. 行政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12條 前條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得核准使用正字標記並核發正字標記證書,並得依申請加發證書英文譯本;不符合規定者,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11. 行政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14條 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對於經核准使用正字標記之廠商(以下簡稱正字標記廠商),每年得實施不定期工廠查核。前項查核不符合規定者,正字標記廠商應於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改正,屆期標準專責…
  12. 行政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16條 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對於正字標記產品得不定期在市場、工地或向其生產製造工廠抽樣,實施產品檢驗;其結果應作成報告書,送達正字標記廠商。前項檢驗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者,正字標記廠商應於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改正通…
  13. 行政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17條 …驗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者,正字標記廠商應於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改正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改正並向認可試驗室申請再執行產品檢驗。前項再執行產品檢驗應重新抽樣全項檢驗。但僅標示不合格者,得僅就標示部分執行檢驗。…
  14. 行政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18條 正字標記廠商對於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所實施之工廠查核、品管追查、產品抽樣檢驗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5. 行政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19條 …止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將停止原因及期限,向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報備。前項停止生產製造期限,不得逾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核准者,得延展六個月。前二項停止生產製造期間所生產之產品,不得使用正字…
  16. 行政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21條 …估具實質影響內容時,正字標記廠商應於接到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通知改正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改正。但備具改正計畫書經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核准者,得延展六個月。前項國家標準修訂或廢止前所生產製造符合國家標準之正…
  17. 行政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22條 …記廠商應檢附原核准證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申請換發證書。廠址遷移者,應於新廠址完成工廠登記後,檢附品管認可登錄證明文件影本、一年內評鑑或追查合格報告書及六個月內之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書,申請換發證書…
  18. 行政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23條 正字標記證書遺失、毀損或滅失者,得向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申請補發。
  19. 行政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24條 正字標記廠商於認可品管驗證機構被撤銷、廢止或變更認可範圍,而影響其品管認可登錄範圍者,應於接到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備具品管認可登錄證明文件影本及當年度評鑑或追查合格報告書,提出變更認可品管驗…
  20. 行政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25條 正字標記廠商自行申請變更認可品管驗證機構時,應備具該認可品管驗證機構核發之品管認可登錄證明文件影本及當年度評鑑或追查合格報告書,向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提出申請。但於第十五條規定之改正期間內不得申請。正字標記廠商自…
  21. 行政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26條 以詐偽方法取得使用正字標記者,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應撤銷其正字標記,並追繳證書。廠商應於前項撤銷通知送達次日起二個月內,塗銷處分前生產製造之正字標記產品及其包裝、容器、送貨單或其他相關產品資訊上之正字標記圖式。依…
  22. 行政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2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應廢止正字標記,並追繳證書:一、未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於期限內完成標示之改正。二、拒不繳納正字標記規費。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或…
  23. 行政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2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應廢止正字標記,並追繳證書:一、自行申請註銷正字標記。二、正字標記產品所適用之國家標準經公布廢止。三、正字標記品目經公告廢止。四、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經主管機關撤…
  24. 行政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31條 …,其檢驗結果應作成報告書,送達廠商,並送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備查;必要時,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得至認可試驗室現場查核。
  25. 行政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32條 申請認可品管驗證機構(以下簡稱申請認可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稱認證基金會)認證。二、取得我國或當地國已簽署國際認證論壇或太平洋認證合作組織多邊承認協定之認證機構認證。前項第二款之…
  26. 行政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36條 申請中或經認可之品質管理驗證機構,標準專責機關得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前往查核,其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7. 行政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37條 認可品管驗證機構之認證範圍被減列且影響認可範圍者,應於被減列後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標準專責機關申請變更。
  28. 行政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38條 認可品管驗證機構對其經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核准使用正字標記之認可登錄廠商,於每年執行該廠商例行追查作業時,應確實稽核其品管,以確保符合下列事項:一、持續符合指定品管制度之要求。二、持有正字標記產品適用之最新版次相…
  29. 行政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39條 認可品管驗證機構對其經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核准使用正字標記之認可登錄廠商所核發品管認可登錄證明文件,其登載事項如有變更或品管認可登錄證明文件失效者,認可品管驗證機構應通知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
  30. 行政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4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專責機關應撤銷認可品管驗證機構全部或部分之認可:一、以詐偽方法取得認可。二、認證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