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字標記產品經由認可試驗室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產品抽樣檢驗,符合國家標準規定者,得代替前條第一項產品檢驗。
前項檢驗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者,正字標記廠商應於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改正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改正並向認可試驗室申請再執行產品檢驗。
前項再執行產品檢驗應重新抽樣全項檢驗。
但僅標示不合格者,得僅就標示部分執行檢驗。
第二項通知送達次日起至再執行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書送達前,該產品不得使用正字標記。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17條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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