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正字標記廠商於認可品管驗證機構被撤銷、廢止或變更認可範圍,而影響其品管認可登錄範圍者,應於接到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備具品管認可登錄證明文件影本及當年度評鑑或追查合格報告書,提出變更認可品管驗證機構之申請;未申請變更者,應於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改正。前項申請,經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審查符合規定者,應准予變更;不符合規定者,應附具理由駁回申請;正字標記廠商得於駁回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