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17-1條 法規: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三章 管理 第17-1條 正字標記產品取得經公告指定驗證標誌且登錄持續有效者,得以該驗證標誌一年內產品抽樣之試驗報告,免除第十六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之檢驗項目;未免除檢驗之項目,仍應依規定檢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