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29條 法規: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四章 附則 第29條 標準專責機關對於正字標記產品,應公告廠商、其工廠名稱、正字標記品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並刊載於標準公報;經撤銷或廢止處分確定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