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6條 法規: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標準專責機關得委託第三者驗證機構,辦理正字標記產品驗證業務之符合性評鑑、證書核(換)發、市場監督及相關管理事項。前項第三者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查核等相關管理事項,準用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之規定;其驗證領域及其特定要求,由標準專責機關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