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使用正字標記時,應將前條規定之圖式,連同證書字號,標示於經核准使用正字標記產品(以下簡稱正字標記產品)之顯著部位。但產品上無法標示時,應在其包裝或容器上標示;其為散裝者,應於送貨單上標示。未依前項規定標示者,應於標準專責機關或其委託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第三者驗證機構)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改正。但經核准者,得延展改正期限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