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申請者申請使用正字標記前,應先向標準專責機關或認可試驗室申請產品檢驗。前項機關(構)受理申請後,應派員前往申請之工廠實施抽樣,並對抽得之樣品依國家標準規定實施檢驗或監督試驗,作成報告書,送達申請者。產品取得標準專責機關公告指定之其他驗證標誌且登錄持續有效者,得以該驗證標誌最近一次試驗報告,免除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之檢驗項目;未免除檢驗之項目,仍應依規定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