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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適用前條正字標記品目之產品,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准予使用正字標記:一、工廠品質管理(以下簡稱品管)經評鑑取得標準專責機關指定品管制度之認可登錄。
二、經檢驗符合國家標準。
前項第一款品管制度,由標準專責機關指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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