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適用前條正字標記品目之產品,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准予使用正字標記:一、工廠品質管理(以下簡稱品管)經評鑑取得標準專責機關指定品管制度之認可登錄。二、經檢驗符合國家標準。前項第一款品管制度,由標準專責機關指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