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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4條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對於經核准使用正字標記之廠商(以下簡稱正字標記廠商),每年得實施不定期工廠查核。前項查核不符…
- 第15條正字標記廠商經依標準專責機關指定之品管制度實施品管追查時,有不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而被通知限期改正之情事,於改正期…
- 第16條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對於正字標記產品得不定期在市場、工地或向其生產製造工廠抽樣,實施產品檢驗;其結果應作成報告書…
- 第17條正字標記產品經由認可試驗室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產品抽樣檢驗,符合國家標準規定者,得代替前條第一項產品檢驗。前項檢驗不符合國家…
- 第17-1條正字標記產品取得經公告指定驗證標誌且登錄持續有效者,得以該驗證標誌一年內產品抽樣之試驗報告,免除第十六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
- 第19條正字標記產品之生產製造工廠,停止生產製造正字標記產品時,應於停止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將停止原因及期限,向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
- 第20條正字標記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停止生產製造正字標記產品:一、最近一年內工廠未有正字標記產品產製紀錄及品管紀錄。二、三…
- 第21條正字標記產品所適用之國家標準經修訂或因廢止而改適用其他國家標準者,經評估具實質影響內容時,正字標記廠商應於接到標準專責機…
- 第22條正字標記證書所載事項變更者,正字標記廠商應檢附原核准證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申請換發證書。廠址…
- 第23條正字標記證書遺失、毀損或滅失者,得向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申請補發。
- 第24條正字標記廠商於認可品管驗證機構被撤銷、廢止或變更認可範圍,而影響其品管認可登錄範圍者,應於接到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
- 第25條正字標記廠商自行申請變更認可品管驗證機構時,應備具該認可品管驗證機構核發之品管認可登錄證明文件影本及當年度評鑑或追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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