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31條 法規: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四章 認可 第31條 認可試驗室於接到正字標記廠商提出產品檢驗申請時,應至生產製造工廠抽樣後,依國家標準規定項目執行檢驗,其檢驗結果應作成報告書,送達廠商,並送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備查;必要時,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得至認可試驗室現場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