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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認可品管驗證機構之認證範圍被減列且影響認可範圍者,應於被減列後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標準專責機關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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