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前條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准予認可;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申請認可者得於駁回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申請複審。前項認可有效期限同申請認可者認證證書之有效期限,期滿前三個月內得檢具申請書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之認可有效期限亦同申請認可者認證證書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