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認可品管驗證機構對其經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核准使用正字標記之認可登錄廠商所核發品管認可登錄證明文件,其登載事項如有變更或品管認可登錄證明文件失效者,認可品管驗證機構應通知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