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14條 法規: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三章 管理 第14條 產品驗證機關(構)對於經核准使用正字標記之廠商(以下簡稱正字標記廠商),每年得實施不定期工廠查核。前項查核不符合規定者,正字標記廠商應於產品驗證機關(構)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改正。但有正當理由經核准者,得延展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屆期產品驗證機關(構)得再實施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