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驗證機關(構)對於經核准使用正字標記之廠商(以下簡稱正字標記廠商),每年得實施不定期工廠查核。
前項查核不符合規定者,正字標記廠商應於產品驗證機關(構)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改正。
但有正當理由經核准者,得延展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屆期產品驗證機關(構)得再實施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