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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6 頁-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第5條 …如下:一、聘任學者專家、精神科醫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提供本部主管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以下簡稱支持服務)。二、建置及維護教師諮詢專線及教師支持中心網際網路平臺。三、辦理其他支持服務相關事項。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第9條 …之相關工作人員,應按其身分別或專業別,遵守醫師法、心理師法、社會工作師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並遵守專業倫理規範。前項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在此…
-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第6條 …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明,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領有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或特殊教育教師證書。(二)大專校院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特殊教育、勞工關係、人力資源、心理或輔導之相關科、系、…
-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第7條 就業服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領有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或特殊教育教師證書。二、取得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三、大專校院復健諮商、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特殊教育、勞工關係、人力資源、心理或輔…
-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第8條 …管理員專業訓練三十六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明:一、領有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或特殊教育教師證書,從事全職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輔導評量或成人個案管理工作一年以上。二、大專校院復健諮商研究所畢…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5條 …相關團體。二、置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職能治療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具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之大學校院社會工作、心理輔導、特殊教育相關系所畢業者一人以上。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14條 …第十一條所稱個案管理員及就業服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或具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資格領有證書。二、大專校院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特殊教育、心理輔導、復健等相關科系所畢業。三、大專校院非前款相關科系所畢…
-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1條 為建立社會工作專業服務體系,提昇社會工作師專業地位,明定社會工作師權利義務,確保受服務對象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2條 本法所稱社會工作師,指依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促進、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謀求其福利的專業工作者。社會工作師以促進人民及社會福祉,協助人民滿足其基本人性需求,關注弱勢族群,實踐社會正義為使命…
-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4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得充任社會工作師。
-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5條 社會工作師經完成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前項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社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初審工作。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者…
-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6條 非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不得使用社會工作師名稱。非領有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社會工作師名稱。
-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7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一、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三、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四…
-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8條 請領社會工作師或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9條 社會工作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送驗社會工作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
-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10條 …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取者,撤銷或廢止之:一、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二、經廢止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社會工作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
-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11條 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變更執業行政區域時,應依第九條之規定申請執業執照。社會工作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12條 社會工作師執行下列業務:一、行為、社會關係、婚姻、家庭、社會適應等問題之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二、各相關社會福利法規所定之保護性服務。三、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之預防性及支持性服務。四、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整合、運…
-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13條 社會工作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但機關(構)、團體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14條 社會工作師受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15條 社會工作師及社會工作師執業處所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16條 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其紀錄應由執業之機關(構)、團體、事務所保存。前項紀錄保存年限不得少於七年。
-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17條 社會工作師之行為必須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之規定。前項倫理守則,由全國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訂定,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18條 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前項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換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19條 社會工作師依法執行公權力職務,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涉及訴訟,所屬機關(構)並得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
-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20條 社會工作師依據相關法令及專業倫理守則執行業務,涉及訴訟,所屬團體、事務所得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
-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21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設立,應由社會工作師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及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前項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社會工作師,須執行第十二條所訂之業務五年以上,並…
-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22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其以二個以上社會工作師聯合申請設立者,應以其中一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
-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23條 社會工作師證照不得出租或出借給他人使用。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不得出租或出借給他人使用。
-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24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准。非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使用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或類似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