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第11條 法規:社會工作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相關法規 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執業 第11條 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變更執業行政區域時,應依第九條之規定申請執業執照。社會工作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