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第17-2條 法規:社會工作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相關法規 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執業 第17-2條 社會工作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第十八條第一項以外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或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