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第19-1條 法規:社會工作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相關法規 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執業 第19-1條 社會工作師所屬機關(構)、團體、事務所應保障其執行業務之安全,並提供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社會工作師所屬機關(構)、團體、事務所未提供前項安全防護措施或提供不足時,社會工作師得請求提供之,機關(構)、團體、事務所不得拒絕。第一項安全防護措施,依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