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第4條 法規:社會工作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相關法規 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資格取得 第4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得充任社會工作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