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第16條 法規:社會工作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相關法規 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執業 第16條 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其紀錄應由執業之機關(構)、團體、事務所保存。前項紀錄保存年限不得少於七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