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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15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財產制,準用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第四節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
  2. 行政民法 第1004條 …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3. 行政民法 第1005條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4. 行政民法 第1007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5. 行政民法 第1008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6. 行政民法 第1017條 …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7. 行政民法 第1058條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54條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結婚,其夫妻財產制,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9.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66條 登記處辦理法人登記及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
  10.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2條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11.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3條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聲請,應於收案後三日內登記完畢,其須經調查者,應即調查,除有特殊情形,經法院院長核准外,應於七日內調查完竣,並於調查完畢後三日內登記完畢。
  12.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7條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之各欄,其登載之方法,應橫式書寫,並自左至右,每次登記完畢,應於緊接末行之下邊,以紅筆劃一直線,以迄登記年、月、日欄為止,其已變更或註銷之事項,以紅線劃銷。並於備註欄及附屬文件,記明其日期暨事由…
  13.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8條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簿冊及有關文件,應書寫明晰,不得潦草、挖補或塗改。如有增加、刪除,應蓋章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
  14.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11條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所定交付於請求人之法人登記簿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應於其末端記載:「本謄本係依照法人登記簿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第某頁作成」字樣及作成年、月、日,由承辦登記人員簽名並蓋法院印。
  15.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12條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及其附屬文件之閱覽,應在法院內承辦登記人員前為之。閱覽人如有疑義,得請求承辦人員說明。
  16.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13條 法院登記處應照法人登記簿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之記載,另製副本一份,連同有關文件編卷歸檔。
  17.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31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為訂約登記、變更登記、廢止登記及囑託登記。登記,應用夫妻財產制之法定名稱。
  18.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32條 法院登記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所備置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簽名式或印鑑簿如附式四,由地方法院自行印製使用,簿面及上下頁連綴騎縫處均蓋騎縫章。
  19.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33條 登記處應於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附式五)記載下列事項,由登記人員簽名或蓋章:一、卷宗之年度、字號。二、夫妻財產制之種類。三、採共同財產制,約定由夫妻之一方管理共同財產者,其財產管理權之約定。四、登記及其公告日期。
  20.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40條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而依中華民國法律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聲請登記者,亦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21.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15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及法人設立登記,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除前項登記外,有關夫妻財產制及法人之其他登記,每件徵收費用新臺幣五百元。
  22.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18條 聲請付與法人登記簿、補發法人登記證書、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或管理財產報告及有關計算文件之謄本、繕本、影本或節本、法人及代表法人董事之印鑑證明書者,每份徵收費用新臺幣二百元。
  23.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26條 …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前二項規定,於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準用之。
  24.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58條 司法事務官兼辦提存或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務,適用各該法令之規定,並應以提存所主任或登記處主任名義行之。司法事務官兼辦前項事務所為處分,與提存所主任或登記處主任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
  25.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101條 民法有關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之法院者,由司法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前二項登記事務,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26.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103條 登記處應備置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
  27.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104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應附具下列文件,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一、夫妻財產制契約。二、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管登記機關所發給之謄本。三、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
  28.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105條 第九十二條至第九十八條之規定,於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準用之。
  29.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106條 法人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任何人得向登記處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謄本。前項登記簿之附屬文件,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但有妨害關係人隱私或其他權益之虞者,登記處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
  30.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107條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