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 第26條 法規:非訟事件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 第三節 費用之徵收及負擔 第26條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第二十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前二項規定,於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