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 第104條 法規:非訟事件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登記事件 › 第二節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第104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應附具下列文件,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一、夫妻財產制契約。二、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管登記機關所發給之謄本。三、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法院依民法規定,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應於裁判確定後囑託登記處登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