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聲請登記,應具聲請書,記載夫妻姓名、職業、住居所,由聲請人簽名或蓋章。
訂約登記之聲請書,應記載結婚年、月、日、結婚地點,約定財產制之種類,並附具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文件。
變更登記之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變更之種類,訂定變更契約之年、月、日,並附具其契約書。
廢止登記之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訂定廢止契約之年、月、日,並附具其契約書。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