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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8條

新住居所地法院之登記人員,應將其辦妥登記之事項及日期,通知原登記法院。
原登記法院應將登記於新住居所地登記簿之事由及日期,註明於登記簿,並將原登記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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