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1條民法有關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不…
- 第102條依前條規定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時,應為遷移之陳報。前項陳報,得由配偶之一方為之;陳報時應提出原登記…
- 第104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應附具下列文件,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一、夫妻財產制契約。二、…
- 第105條第九十二條至第九十八條之規定,於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準用之。
- 第106條法人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任何人得向登記處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謄本。前項登記簿之附屬文件,利害關係…
- 第107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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