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規則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 第4條法院登記處於登記前,應審查有無下列各款情形:一、事件不屬該登記處之法院管轄者。二、聲請登記事項不適於登記者。三、應提出之…
- 第5條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於收案後三日內酌定期間,命其補正,並於補正後三日內登記完畢。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
- 第6條法院登記處為調查時,如命關係人以言詞陳述,應作成筆錄,記載下列事項,由為調查之人員簽名。一、調查之處所及年、月、日。二、…
- 第7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之各欄,其登載之方法,應橫式書寫,並自左至右,每次登記完畢,應於緊接末行之下邊,以紅筆劃一直線…
- 第8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簿冊及有關文件,應書寫明晰,不得潦草、挖補或塗改。如有增加、刪除,應蓋章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
- 第9條聲請人登載於新聞紙之內容有錯誤或遺漏,與登記不符時,登記處得命聲請人重新登載。
- 第10條公告,應將登記內容為全部之記載。但依非訟事件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公告節本者,得僅公告其要點。
- 第11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所定交付於請求人之法人登記簿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應於其末端記載:「本謄本係依照法人登…
- 第12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及其附屬文件之閱覽,應在法院內承辦登記人員前為之。閱覽人如有疑義,得請求承辦人員說明。
- 第13條法院登記處應照法人登記簿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之記載,另製副本一份,連同有關文件編卷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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