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之各欄,其登載之方法,應橫式書寫,並自左至右,每次登記完畢,應於緊接末行之下邊,以紅筆劃一直線,以迄登記年、月、日欄為止,其已變更或註銷之事項,以紅線劃銷。並於備註欄及附屬文件,記明其日期暨事由,由承辦人員簽名或蓋章。簽名式或印鑑簿之登載,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