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於收案後三日內酌定期間,命其補正,並於補正後三日內登記完畢。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聲請。駁回聲請之處分,應以正本送達聲請人,並記明聲請人如有不服,得於送達後十日內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