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 第18條 法規:非訟事件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 第三節 費用之徵收及負擔 第18條 聲請付與法人登記簿、補發法人登記證書、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或管理財產報告及有關計算文件之謄本、繕本、影本或節本、法人及代表法人董事之印鑑證明書者,每份徵收費用新臺幣二百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