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33條 法規: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三章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第33條 登記處應於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附式五)記載下列事項,由登記人員簽名或蓋章:一、卷宗之年度、字號。二、夫妻財產制之種類。三、採共同財產制,約定由夫妻之一方管理共同財產者,其財產管理權之約定。四、登記及其公告日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